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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995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海之星塑胶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00号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6、5号楼2-15层1501-150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之星塑胶设施有限公司、***、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