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4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100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左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11号36号楼108室。组织机构代码09295850-6。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4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零零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币1085778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短信、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通过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十一个,冻结金额尚不足本案执行费。此外,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查封的房屋因案外人异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并向法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