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475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女,某甲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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