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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4753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乙,女,某甲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