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呼和浩特市华春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阿尔泰游乐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2民初2262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华春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路东阿尔泰游乐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呼和浩特市阿尔泰游乐园管理处,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华春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阿尔泰游乐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1日16时许,***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阿尔泰游乐园玩滑轮疾驰,二被告疏于管理无人过问,导致***在疾驰过程中将在呼和浩特市阿尔泰游乐园散步的第一原告的妻子、第二、三、四原告的母亲***撞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报案后新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予以逮捕,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阿尔泰游乐场、呼和浩特市阿尔泰游乐园管理处疏于管理,对于在游乐场内随意骑电瓶车、滑板车、轮滑、自行车等工具的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严重失职渎职,是造成原告亲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依据民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42万元。
被告呼和浩特市华春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庭审答辩称,被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对阿尔泰公园无管理权限。原告起诉被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呼和浩特市阿尔泰游乐园管理处庭审答辩称,被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对于阿尔泰公园无管理权限。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事发时间是2015年3月21日,原告起诉时在2016年3月25日,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系造成***死亡的直接侵权主体,理应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死者***本案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8万元,四原告已获得有效赔偿,并出具刑事谅解书,同时撤回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新城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诉。
经审理查明,***与原告***是夫妻关系,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与原告***系母女关系。2015年3月21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阿尔泰游乐场内将***撞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报案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逮捕。
2015年11月12日,四原告与***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四原告28万元,四原告不得再向***及其父母主张任何权利,并出具谅解书。同时,***的父母赔偿四原告人民币28万元,四原告出具了收条,写明“今收到***、***、***一次性赔偿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之后,四原告撤销了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薄、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本案中,原告在刑事诉讼阶段已与***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的父母赔偿原告28万元,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同时,原告已收到28万元的赔偿款,撤消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