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民撤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被告: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御景园小区。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黄沙坪创新园第**商务楼div>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韶南大道三公里东侧金沙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圳泉,总经理。
被告: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韶南大道三公里东侧金沙广场首层商铺1—**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div>
负责人:郑海燕,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尚未审结。
本院(2018)粤02民终650号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3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5367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2020)粤02民再1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20)粤02民再13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与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
审判长 **嫦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