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迅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民初280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1。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负责人:过某1。
被告:韶关市迅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1。
原告***与被告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迅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赖日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