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特65号
申请人: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过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江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韶关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江公司称,一、仲裁委员会基本事实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03号仲裁裁决第四部分“***意见”第二段认为,“本案案涉房屋已被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所有权原因在被申请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房屋被他人取得所有权的原因是由于移动韶关分公司未能在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韶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所致。(2015)***执外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部分有如下阐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移动韶关分公司以其是韶关市浈江区风度中路80号1502房的权利人为由,对本院执行该套房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本无不妥,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该异议应当在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中,在本院对1502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过程中,案外人中移动韶关分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在本院对该房产采取完拍卖措施、将收取的拍卖价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发出确认涉案房产权利归属的执行裁定及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后,中移动韶关分公司才提出异议,其提出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异议申请,依法不应受理。”据此裁定驳回了移动韶关分公司的异议申请。该份执行裁定已生效。可见导致案涉房屋被他人取得的根本原因是移动韶关分公司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后才向韶关中院提出异议。在此之前北江公司已经将案涉房屋被韶关中院(因为申请人与案外人的债务纠纷)查封、**公告,并即将拍卖的事实告知了移动韶关分公司,该司未能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案涉房屋被拍卖于第三人***。位于同**物业不同楼层的**和移动韶关分公司情况类似,也是因为北江公司与案外人韶关市科创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同时被韶关中院予以查封,即将拍卖。北江公司将案涉房屋l502房、905房即将被拍卖的事实同时告知了移动韶关分公司和905房的业主***,905房的业主***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执行异议得到了执行法院的支持,905房的业主***依法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移动韶关分公司在向韶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又以北江公司和***为被告向浈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确权之诉,被浈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号:(2015)**法民一初字第338号】,理由是韶关中院以(2001)***执字第(9、89)一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屋归买受人***所有,在该份执行裁定未撤销前,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依归竞买人***所有。移动韶关分公司不服,上诉至韶关中院,韶关中院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号:(2015)***立民终字第119号】。综上,案涉房屋被他人取得所有权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移动韶关分公司的过错所致,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韶关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案涉房屋已被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所有权原因在于北江公司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二)韶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作出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000年12月19日,北江公司与移动韶关分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移动韶关分公司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北江公司给予协助;如因北江公司的过失造成移动韶关分公司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移动韶关分公司有权提出退房,北江公司须在移动韶关分公司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一天内将移动韶关分公司已付款退还给移动韶关分公司,并按已付款的%赔偿移动韶关分公司损失。由此可见,2000年12月19日移动韶关分公司向北江公司购房后,本应要求北江公司给予协助,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北江公司不予协助,移动韶关分公司可依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向北江公司提出退房并要求北江公司赔偿损失,但移动韶关分公司一直怠于行使办证的义务,致使讼争房屋的产权证一直仍登记在北江公司名下,导北江公司因与韶关市城市×××××社(后变更为韶关科创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从而被法院查封并执行了登记在北江公司名下本属于移动韶关分公司的房产。该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移动韶关分公司交付了房款,北江公司也交付了房屋,移动韶关分公司使用房屋达l7年之久,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至于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责任在于移动韶关分公司,而且案涉房屋早已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只是移动韶关分公司怠于履行办证义务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理,导致移动韶关分公司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在于其自身。首先,《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移动韶关分公司不去积极联系北江公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其次,当案涉房屋可能被韶关中院执行时,北江公司已经告知移动韶关分公司情况后,该司仍未能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最后,在韶关中院已经执行终结后,移动韶关分公司才想起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晚了。二、导致韶关仲裁委员会产生错误认识、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是移动韶关分公司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移动韶关分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七份证据,分别是:证据一:购房合同;证据二:购房收款收据;证据三:(2001)***执字第(9、86)-8号执行裁定书;证据四:(2015)***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书;证据五:(2016)粤民申6800号民事裁定;证据六:营业执照;证据七:企业信用登记信息。首先,移动韶关分公司故意隐瞒了(2015)***执外异字第l号执行裁定、(2015)**法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2015)***立民终字第119民事裁定等三份生效法律文书。这三份生效法律文书将“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取得所有权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移动韶关分公司的过错所致”、“《商品房购销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办证义务导致案涉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原因”、“被申请人未能在执行法院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取得产权,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等问题论述的十分清楚、**。可是在仲裁过程中,移动韶关分公司掌握着这三份生效法律文书却不提交给***,导致***产生了一系列错误的认识。其次,移动韶关分公司隐瞒了其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情况,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续的处理情况。移动韶关分公司向***提交的第四份证据—(2015)***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有如下明确表述:“移动韶关分公司一方面依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该执行监督申请已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韶关中院处理......”但是该执行监督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韶关中院后续的处理情况,移动韶关分公司一直没有作为证据向***提供,被其恶意隐瞒,导致***不能对本案的全部事实有一个客观的、全面的了解,产生了片面的、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移动韶关分公司称,1、移动韶关分公司从2015年开始一系列诉讼,其中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只是移动韶关分公司选择的法律途径之一,是否适用这方面,移动韶关分公司有选择权,并非移动韶关分公司不选择该途径或者错过该途径就必然导致移动韶关分公司放弃了要求北江公司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执行阶段之后提出,移动韶关分公司丧失的仅仅是执行异议的诉权,并不导致移动韶关分公司丧失向北江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款的权利。2、由于北江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导致该涉案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无法办理,导致移动韶关分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移动韶关分公司的合同目的就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涉案房屋被案外人获得之后,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北江公司提交的三份裁定移动韶关分公司对其三性无异议。但是三份裁定并没有体现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取得所有权的原因是移动韶关分公司的过错导致的,这纯粹是北江公司杜撰。该三份裁定所涉案件北江公司就是当事人,所以其认为移动韶关分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交该三份裁定是故意隐瞒证据,移动韶关分公司认为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本案中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北江公司到现在为止都未向移动韶关分公司提供过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很显然,过错在于北江公司。4、北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情形,该司称移动韶关分公司故意隐瞒上述三份裁定,因为北江公司本身就是当事人,举证责任也应当是由北江公司来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103号裁决:(一)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2000年12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二)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购房款208839元;被申请人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损失204961元。(三)驳回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504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六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北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理由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北江公司所指的(2015)***执外异字第l号执行裁定、(2015)**法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2015)***立民终字第119民事裁定这三份生效法律文书,但从上述三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列当事人信息显示,移动韶关分公司及北江公司均为案件当事人,上述三份生效法律文书均须送达包括北江公司及移动韶关分公司后方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上述三份生效法律文书在移动韶关分公司对北江公司提起本仲裁案件时双方手上均有留存,如果北江公司认为该三份生效法律文书对仲裁结果有重大影响,其完全可以自行提交给***审查,而不是片面等待或要求移动韶关分公司主动向***提供,且北江公司对于该司为何在仲裁程序中没有主动向***提交该三份生效法律文书问题一直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北江公司所称的移动韶关分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事实。故北江公司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后并未发现韶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字第103号裁决存在法定可予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之任何一种,申请人北江公司所举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