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民再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第4栋商务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御景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公里东侧金沙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圳泉,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公里东侧金沙广场首层商铺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过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广东东韶华科城产业孵化有限公司办公楼第×、6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3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御景园业委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苑物业公司)、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苑实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韶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韶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粤民申536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在再审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19)粤02民撤1号之二民事裁定及(2019)粤02民撤2号之二民事裁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铁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移动韶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联通韶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御景园业委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梨苑物业公司、梨苑实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塔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院(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二审上诉及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维持一审判决;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上诉人(即本案被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及利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御景园小区E1和F栋天面权属应归该E1栋和F栋全体业主所有,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收益也应归该E1栋和F栋全体业主,而非御景园业委会。即使御景园业委会在(2018)粤02民终650号案诉讼中得到了包括E1栋和F栋相关业主授权,其诉讼主体及收益主体仍应为该E1栋和F栋的全体业主,而非御景园业委会。在(2018)粤02民终650号案一审期间,申请人就御景园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提出过异议,且就E1栋和F栋楼顶基站租赁收益主张自该两栋业主分别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之日起,该E1栋和F栋的公共部分收益应分别归该两栋全体业主享有,但很遗憾这一正确主张未能被一审法院采纳,而在二审中对该物权及利益归属问题又被二审法院进一步曲解,故而作出了(2018)粤02民终650号的错误判决。该判决作出后,随即遭到该小区E1栋和F栋业主***和***极力反对并起动诉讼程序要求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院作出的(2018)粤02民终650号案中的二、三项判决的撤销之诉。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因此,(2018)粤02民终650号案明显存在上诉人主体(含一审原告主体)及利益主体不适格问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有关(2018)粤02民终650号案谈到御景园E1栋和F栋天面基站天线是否应当拆除及物业租赁合词是否有效或无效问题,申请人认为,也应由E1栋和F栋全体业主或由E1栋和F栋三分二以上业主来确定,并非由御景园业委会来决定。而(2018)粤02民终650号案在本院认为的一、二点分析意见中,只强调了《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管理权,而忽略了《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以及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以及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及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申请人在御景园小区E1栋和F栋楼顶驾设移动通信基站,是申请人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一种正常工作,也是为该片区提供通信保障和服务的必备公共设施,不能因某小部分业主片面行使权利而影响多数公民获得通信服务的权利。另,根据《广东省通信设施与保护规定》第三条关于“通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规定,通信设施己上升致战略高度,且移动通信及信息网络服务己容入到社会各行各业及每位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享有通信技术的各项服务也是每位公民应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剥夺他人享有的通信自由权利。尤其是国家己全力发展5G技术,将来的基站建设更加广泛与密集,更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而通信基站是信息网络服务及通信保障的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的基本保障。因此,现有的通信基站不但不应拆除,还应得到每位公民及社会组织的应有专重与保护。三、二审查明事实不清。业主委员会建立的铁塔为不同的移动用户提供服务,现有用户有100多户,有3000多平方米,另一个公司中国联通,现有服务用户有1200多户,大约是2000平方米,任何一方被撤销均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审上诉人诉讼主体及利益主体均不适格,加之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移动韶关分公司述称,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均无异议,请法庭依法处理。
联通韶关分公司述称,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表示赞同,因为电信设施性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利益,所以不能单纯从物权法角度考虑,应从公共利益来考虑,当小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动,应以国家利益优先考虑,二审法院对电信设施性质考虑不周全。
***、***述称,对再审申请人的理由没有意见,认可再审申请人的主张。
御景园业委会、梨苑物业公司、梨苑实业公司未发表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请求:1.撤销(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请求:1.撤销(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案涉通信基站及通信机房涉及公共利益,但一、二审判决未查明案涉两基站的服务对象情况及拆除基站的影响,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认为二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并入本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关于“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一并予以审理”的规定,本案部分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调解,故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对本案重审时,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请求一并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预交的2440元,本院予以退回。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的610元,本院予以退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向本院交纳的6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