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4民初299号 原告: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业委会主任。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 被告: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负责人:王圳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过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下称***关市分公司)、韶关市梨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梨苑物业公司)、韶关市梨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梨苑实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下称移动韶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下称联通韶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7)粤0204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后,原告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粤0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韶关市分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粤民申5367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粤02民再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关市分公司、移动韶关分公司、梨苑实业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起拆除位于韶关市天面的基站天线等设施,将场地返还给原告;2.梨苑实业公司将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75000元返还给原告,并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关市分公司、移动韶关分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3.***关市分公司、联通韶关分公司与梨苑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关于韶关市浈江区×××××××××××××××电梯间及楼顶天面的相关物业租赁合同无效,判令梨苑物业公司按每月2000元标准返还原告场地租金至场地交还之日止(截止2017年8月1日为32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关市分公司、移动韶关分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御景园小区***实业公司开发建设,前期物业(2004年)***实业公司负责。2014年12月8日,原告业委会成立。随即原告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梨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拆除小区内御景园E1栋12楼天面以及F栋楼顶天面的基站天线等设施,但被告不予理会。原告经***关市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的《回复函》了解到,上述楼顶基站天线等设施分别***实业公司与移动韶关分公司于2012年8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从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租期5年,租金每年15000元)、由被告梨苑物业公司与被告联通韶关分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租金每年12000元的租赁合同后所建,现所有设施已移交给***关市分公司所有。经协商无果,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梨苑实业公司、梨苑物业公司停止利用小区物业公共部分获取利益。经法院主持调解后撤诉。***实业公司、梨苑物业公司不依诚实信用原则,私下继续与***关市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不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认为梨苑实业公司将小区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对小区物业共有部分不具有所有权,小区的楼顶天面、电梯间等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梨苑实业公司无权处分该公共设施;梨苑物业作为前期物业公司,未取得全体业主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公共物业,所得利益非法占有,应返还全体业主。而移动韶关分公司、联通韶关分公司签订合同时***苑实业公司、梨苑物业公司不是公共物业部分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相关权利,仍签署合同并建设相关设施,其行为也构成共同侵权,对所造成的侵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小区范围内安装发射基站,不止占有楼面,且影响公共部分和有辐射问题,安装基站须有环保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其没有取得相关合格证的行为为非法,损害全体业主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被告***关市分公司作为基站设施所有权的承接人,其安装基站的行为实际上属于非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此,各被告共同侵害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所造成的损失等也应给予赔偿,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备案成立,2017年7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案经审理,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诉讼期间,该小区因无法选举产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021年2月22日,韶关市浈江区××镇人民政府作出《证明》,载明:“兹证明,我镇辖区内御景园小区原物业委员会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2月8日到期,因无法选举产生御景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2月正式解散。公章已于2019年12月11日移交至我镇”。此外,经向该小区所在的城南社区了解,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至今仍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且该社区亦表示不同意代行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据此,该届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至今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条件,不是适格原告,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待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可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因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仅预交了1200元,退回御景园小区业主委员会12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