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初282号
原告: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科技工业园广前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西堤北路11号全球通大厦。
负责人:过松。
原告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申请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负担。原告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已预交625元,本院予以退还312.5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