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西堤路11号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过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兴隆街7号第四层之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与韶关市北江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1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物业公司需返还购房款208839元给移动公司并赔偿移动公司损失204961元;物业公司承担仲裁费15044元。因物业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2执15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虽然发现其名下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原北江区)风度中路80、88、100号三处房产以及韶关市浈江区平治巷4、6、12号三处房产,但经本院现场查找未发现风度中路88、100号,且原首封法院不是本院,风度中路80号房产现属于案外人***名下,对这些房产由于现场未找到或属于案外人所有,故无法处置;平治巷4、6、12号三处房产现由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将这些查找情况及无法处置等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法院所作的调查工作予以认可并请法院依法处理。此外,未发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和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才 审判员  **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