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1执569号
申请人***,女,1953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宏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珠江路北侧204国道西侧欧亚综合A幢204-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宏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江苏宏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故该案先予以终结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