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1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邵安楼,男,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曹海军,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宏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曹海军、江苏宏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1民初52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曹海军、江苏宏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邵安楼借款30186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921执209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