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民申3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娄底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娄湘公路南侧西阳镇江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再审申请人娄底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出具的承诺合法有效。二、保安服务公司已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工资的名义发给了***,***没有损失。三、***未向法院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其根本没有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原审法院认定***自行缴纳保险费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要求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费损失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称,1、保安服务公司没有依法为申请人参加社保各项保险。2、保安服务公司用所谓的协议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欺骗申请人。3、原审认定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不符合事实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28430元,社会保险损失65520元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上诉意见基本一致。对于保安服务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保安服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娄底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