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梧鹰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中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103民初1172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梧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里宁村矮山岩。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剑英大道新世界传奇A5栋5楼5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中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勤政路总部经济第二栋103-02室(仅限办公)。 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寿峰村西塘153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梧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梧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17元,减半收取5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梧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