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8455号
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西二十八号区金三角房管新村一号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百诚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B3楼7层北跨。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诚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