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5民初13170号
原告:***,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纬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宋承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培峰,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婧,女,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飞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培峰、朱婧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飞机公司向***支付2003年至2007年公积金85000元,1969年至2009年外加年金12000元。并怀疑2002年前公积金也有问题;2.飞机公司向***支付2003年10月到2007年主任津贴、加班费、奖金4项补贴,年工工资共25000元;3.飞机公司向***支付社保按800元计算,按20年194000元(60-80岁);4.飞机公司向***支付医保每月按120元计算,按20年24000元(60-80岁);5.飞机公司向***支付2005年10月到2006年8月从银行流水明细中无工资情况,每月3200元,共计32000元。事实和理由:在同等情况下,***的社保工资比同等退休人员少了800元以上,可查2003年交483元公积金的人员可总厂确算114元公积金。2009年退休人员公积金是多少?年金是多少?社保工资是多少?(***从1983年开始当厂长),还有从银行流水细目中发现2005年到2006年有几个月没显示工资(详见银行流水)。
被告飞机公司辩称,1.***各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9年已从飞机公司辞职,飞机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其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2.***所诉事项、理由与事实不符。***在工作期间,飞机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五险两金。3.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飞机公司库房主任。飞机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2009年5月27日,***与飞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8年9月13日,***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与本案诉请事项一致。同日,该委作出川劳人仲不字(2018)第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于2009年5月27日与飞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于2018年9月13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认为飞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琴
人民陪审员 薛 怡
人民陪审员 蔡正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 莹
速 录 员 雷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