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申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青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现提交的新证据:“***1991年1-6月工资情况”,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且经法庭质证与采信,但没有作为原审裁判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该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此前就同一案件提起过再审申请并被驳回。现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雷旺泽

审判员  陈 琴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