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申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青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申请人***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现提交的新证据:“***1991年1-6月工资情况”,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且经法庭质证与采信,但没有作为原审裁判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该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此前就同一案件提起过再审申请并被驳回。现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雷旺泽
审判员 陈 琴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