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异38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郊黄田坝。

法定代表人:王广亚,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2020)川0107执恢136号**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对执行案件进行实质性的执行并查询其被执行人***的妻子及子女的财产信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存在30万元质保金事宜,希望将该质保金扣留作为执行标的使用,但至今未收到法院执行庭对该质保金去处的回复;2.裁定书所述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法院未提供支撑材料证明查询时间是从何时开始查询;3.异议人向法院提出查询被执行人2009年至今其婚姻情况,是否离异,查明离异时间,否则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法院应查询其爱人2009年至今的相关财产信息;4.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但未及时得到该院相应的回复;5.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车辆使用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得到法院的任何执行情况回复;6.对于终本裁定,在申请执行的11年时间,申请执行人一直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案件执行未有任何进展。综上,请求支持异议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飞机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1日作出(2009)武侯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三人中建五局向**连带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00000元及鉴定费30000元。因中建五局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成民终字第5248号民事判决,判决:1.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2.***向**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鉴定费30000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案号为(2020)川0107执恢13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现异议人**要求对查询其***(2020)川0107执恢136号案件中30万元保证金去向及配偶、子女财产信息,该申请属执行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驳回其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楠栋

审判员  郭 佳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