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纬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宋承志。
被执行人: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街道黄金路598号附3697号。
法定代表人:屈蒙。
关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蓉欧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4663420.68元。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邛崃法院执行案件应收债权,暂无可提取案款;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医疗物资,暂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