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1民初3837号
申请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7117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龙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FFE5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天凯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