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154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7117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伊洛路与**门街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806113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