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81民初2568号
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达福公司)与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达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福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因被告不再使用原告的天然气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拆除安装在被告处的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60m3LNG低温储罐及600m3汽化器等设备。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和拆除设备费用,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系储罐的所有权人和安装方,其应当保证储罐的安装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规定。现被告因锅炉房与LNG储罐防火间距不足被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责令整改,无法继续使用原告的天然气,原告作为储罐的安装方,对合同的解除有一定的过错。《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第9.1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安全间距合理、车辆回转半径符合规范要求的场地。该条款将提供安全间距合理的场地的义务分配给了被告。在此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或者有关部门了解储罐安装安全规定,并要求原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储罐。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该项义务,故被告对合同的解除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合同未履行时间、原告为合同履行购置设备花去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储用气设备10%的损失,即46950元。对拆除设备所需的费用,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以上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519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第三条、原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向被告稳定供气至2026年9月23日,期限为10年;第四条、4.1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告根据被告天然气的需求量供应被告,被告目前需求量为4500方/天,若有增量或减量,被告应提前5天通知原告;4.2被告每月总用气量为13.5万方,年用气量135万方,若被告年月用气量连续低于80%,或者连续三个月没有使用天然气,被告应按照合同未执行剩余时间的比例赔付原告的损失,若被告没有赔付原告,原告有权封存或拆除设备;第九条、9.1被告向原告免费提供安全间距合理、车辆回转半径符合规范要求的场地;第十条、10.1燃气设施产权的界定:以减压计量装置出口端法兰为分界点,该调压装置出气端前(逆气流方向)的设备由原告负责投资建设,其产权归原告所有;第十三条、13.2.3当被告不能履行合同时,被告应按照未履行合同的时间比例承担设备购置安装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为被告从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购买了60m3液化天然气贮槽一台和600m3气化调压撬一套,价款合计469500元。上述设备安装完成后,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着各自的义务。2019年8月5日,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向被告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出被告存在锅炉房与LNG储罐间距8米,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需要整改。被告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未告知原告该情况。2019年11月30日之后,被告未再使用原告的天然气。
一、解除原告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二、原告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安装在被告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处的新乡市诚德能源科技装备有限公司60m3LNG低温储罐及600m3汽化器等设备;三、被告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损失51950元;四、驳回原告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计3196元,由原告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7元,被告郑州福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