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3343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71172M。
法定代表人:崔海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民营科技创业园创业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3X53HQ94。
法定代表人:吴仙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60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8809.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