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宝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2690号
申请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71172M。
法定代表人:崔海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琳,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巩义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白云北路6号(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1WXY9R。
法定代表人:王晓威。
被申请人:王晓威,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周家锐,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申请人:高海滨,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巩义市**工贸有限公司、王晓威、周家锐、高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工贸有限公司、王晓威、周家锐、高海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261.51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瑞达福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工贸有限公司、王晓威、周家锐、高海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261.51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战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