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5520号
申请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969035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迎春村委背后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XDNF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迎春村委背后庄3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