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

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5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诉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上诉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志贤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