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48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桦禾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袁家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Y6P6M90。
法定代表人:张潇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9690358C。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常州桦禾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1执3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 超
审判员 袁 荣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