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621民初431号
原告武威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武威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杰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武威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