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

5520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1民初5520号
原告: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玉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9690358C。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迎春村委背后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XDNF3P。
法定代表人:段琴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迎春村委背后庄**。
原告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亿升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032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被告***对被告亿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亿升公司自2019年5月发生业务往来。2019年8月28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由被告亿升公司向原告采购价值645000元的货物,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亿升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被告亿升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0325元。上述货款由被告***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亿升公司自2019年5月起发生业务往来。2019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亿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亿升公司向原告购买叔丁醇钠30000千克,含税总价645000元,账期1个月。合同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亿升公司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违约应以规定的付款日期与实际付款日期之间相差的天数进行计算。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亿升公司供应叔丁醇钠30000千克,被告亿升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确认收货。原告已向被告亿升公司开具金额为64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亿升公司未足额付款。
后原告向被告亿升公司发出企业对账函,函件中明确注明为催款结算函,被告亿升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盖章确认,截止2019年11月18日,结欠原告货款90325元,段琴仙在经办人处签名。另,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企业对账函中签字,并注明承诺付款时间为2020年2月29日。
上述企业对账函出具后,被告亿升公司未付款,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售货确认书、增值税发票、企业对账函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亿升公司交付叔丁醇钠30000千克,被告亿升公司于2019年9月15日确认收货,应按约于2019年10月15日支付货款645000元。被告亿升公司未按期支付,应向原告支付企业对账函中确认的余款903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亦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因企业对账函未约定被告***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亿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货款90325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68.5元,财产保全费990元,合计2058.5元,由被亿升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钱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