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9690358C。
法定代表人:王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迎春村委背后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XDNF3P。
法定代表人:段琴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蒋兴荣,男,1963年7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迎春村委背后庄3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吉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蒋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亿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325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蒋兴荣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058.5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振
审 判 员 柏刚
审 判 员 倪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昊
书 记 员 张霖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已查封被执行人蒋兴荣名下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迎春村背后庄34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