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463号之一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兰池大道东段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6.3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7月15日的利息是按照LPR计算,共计34964.5元),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56.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29元,减半收取5414.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建行账户(尾号0184)有现金三万余元,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系轮候查封,首查封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委托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该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