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269号之一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89635G,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566767788L,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童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