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四维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560号
申请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89635G,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四维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MA1NFTJ52T,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扶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苏民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P30PU2F,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财富中心5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四维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苏民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四维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苏民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四维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苏民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四维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