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268号
申请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89635G,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吴谭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符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湘,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57535379W,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五道33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3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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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