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都铂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170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与广州润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11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科技园2号楼创业中心C3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24013975Q。
法定代表人:都佩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润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西侧D2栋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83750771W。
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与广州润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00元,案件受理费16元,本案执行费50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
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可供执行余额较少,本院对账号已采取冻结措施。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工商投资股权
经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未有对外投资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在常州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查询被执行人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公安布控情况
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截止2018年8月10日尚未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2018年8月10日,尚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举报信息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王锡其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