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破申3号
申请人: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24013975Q,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晶世界科技产业园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都佩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79658024F,住所地镇江新区五峰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映红,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被执行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登记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形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对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万保华
审判员 徐吉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