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执1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都佩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黄映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常州都铂高分子有限公司与镇江均亚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苏1191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441328.48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人民币441328.4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L×××××小轿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6号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和土地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已歇业,本院工作人员按照判决书记载的地址上门寻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但未果。另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众多执行案件,总执行标的额在5000万元左右。
2018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本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后于2019年3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3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自行申报债权。
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2019)苏119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车辆和房产、土地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可自行申报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8)苏1191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保华
审 判 员 曹 涌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