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11716号
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盛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8025207D。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
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俞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