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初11716号

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盛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8025207D。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

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俞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