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5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IZHISHENG(戴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之扬,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裕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张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YTERESABARRA,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裕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耐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耐素公司的诉请不属于主体不明的情况。2.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产品缺陷受到的财产损害,考虑维权成本和侵权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有权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方便被侵权人索赔,有利于实现全部权利。但上述规定均未限制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司法实践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被诉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至于侵权责任的归属或分配,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
裕成公司辩称,裕成公司交易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合同标注的车型,在介绍汽车性能时并未着重提及该车型具备手机映射功能,以及表示苹果系统和安卓系统的手机均可通过连接车载娱乐系统实现该功能。据了解戴志成订车前去过常熟凯迪拉克4S店看过实车并向业务员咨询,也许4S店业务员业务不熟练或迫切希望成交订单,口头表示过该车具备手机映射功能,但裕成公司在签署订单前确实未收到耐素公司关于该车是否具备手机映射功能的咨询。
上汽通用公司辩称,1.耐素公司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与明确的赔偿主体进行诉讼。耐素公司将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但共同诉讼必须要有共同诉讼标的及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根据耐素公司和上汽通用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意见进行实体审查后,根据法律规定向耐素公司进行释明,在耐素公司拒不按照法律规定选择赔偿主体的情况下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耐素公司起诉的事实依据是车辆的某功能无法实现,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本案不属于产品责任侵权诉讼,实为买卖合同纠纷。在耐素公司坚持产品责任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也应驳回起诉。3.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诉由、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正确的被告。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被告”并非仅指被作为被告起诉的当事人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基于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能够明确的应当承担法律义务的当事人。
耐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裕成公司、上汽通用公司承担修理责任;2.裕成公司、上汽通用公司赔偿耐素公司损失1000元;3.裕成公司、上汽通用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书面通知耐素公司,告知:耐素公司依法可选择向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并要求耐素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赔偿主体,逾期将视为被告不明确,一审法院将依法作出处理。
对此,耐素公司坚持认为,本案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诉讼,其起诉要求裕成公司、上汽通用公司承担责任,有明确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必须是适格被告,需人民法院在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一审法院认为,连带责任必须要有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耐素公司提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之诉,裕成公司、上汽通用公司分别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因此,被侵权人应依上述规定选择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作为自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对象。现虽经一审法院释明,耐素公司仍坚持同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拒不按法律规定选择赔偿责任主体,属于主体不明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上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既可以选择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系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并未否定被侵权人同时向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主张权利。本案中,耐素公司向产品销售者裕成公司和产品生产者上汽通用公司主张权利,具有明确的被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主体不明确驳回耐素公司的起诉不当。至于裕成公司、上汽通用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
综上所述,耐素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沈维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桢
书 记 员 王文君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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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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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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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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