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8960号

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盛虞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8025207D。

法定代表人:DAIZHISHENG(戴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之扬,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17485。

法定代表人:MARYTERESABARRA。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彦,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素生物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裕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销售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公司”)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耐素生物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苏05民终542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苏0581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耐素生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之扬、被告裕成销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虎文、被告上汽通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俊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耐素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修理责任;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买卖协议,向第一被告购买了由第二被告生产的凯迪拉克XT5(2018款28T四驱豪华型乘用车一辆,在双方签署协议前,第一被告介绍汽车的性能时,着重提及了该车型具备的手机映射功能,并表示苹果系统和安卓系统的手机均可通过连接车载娱乐系统实现该功能,第二被告印制的随车产品说明书也详细介绍了苹果系统和安卓系统的手机实现该功能的方法。但是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使用安卓系统的华为手机连接车载娱乐系统无法实现该功能,为此原告多次与两被告交涉,均未得到回应。原告认为,产品使用说明书与产品的实际功能不符,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应承担修理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裕成销售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上汽通用公司承担修理责任。

被告上汽通用公司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是管辖权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只能向生产者、销售者其一主张权利,若原告撤回对裕成销售公司的起诉,被告坚持认为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其次针对原告实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理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即便原告购买的车辆是被告生产的,但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责任规定,被告作为生产者,没有为购买车辆的客户修理车辆的法律义务,本案案由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纠纷,不论产品质量法还是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诉请是原告认为车辆某功能失效,仅针对产品功能并不意味产品存在缺陷。被告生产的车辆是合格产品,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原告车辆经过车管所注册登记,根据机动车注册管理登记的相关规定,只有合格的车辆才能予以注册登记,因此被告车辆是完全合格的,没有对原告车辆的修理义务。另外,原告购买的车型,在原告自行提交的证据及使用手册中明确说明,该功能需向功能支持方确认手机和系统是否具备该功能。原告因手机功能向车辆生产方主张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原告与裕成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协议,购买车型为凯迪拉克XT5(2018款28T四驱豪华型)多用途乘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以下简称“案涉车辆”),价款为343000元,该车由被告上汽通用公司组装和制造。案涉车辆交付后,原告实际驾驶人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当使用装有安卓系统的华为手机试图连接车载信息娱乐系统时,无法实现案涉车辆《移动互联体验操作手册》“信息娱乐系统”章节0-35页“AppleCarPlay和AndroidAuto”所述的相应手机系统提供的映射功能。原告认为,该功能的无法实现,损害了原告实际驾驶人员的驾驶体验。原告与裕成销售公司、被告上汽通用公司就此事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

另查明,上述0-35页写明:“AppleCarPlay和AndroidAuto功能可以通过连接一个兼容的智能手机进行使用。使用前请先确认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相应手机系统提供的映射功能。”。上述“信息娱乐系统”章节0-36页写明:“AndroidAuto由Google公司提供,受Google条款和条件以及隐私政策的约束。Google可能会随时变更或终止可用性。”。

本院认为,被告上汽通用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生产者,未与原告形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原告所述案涉车辆存在使用装有安卓系统的华为手机与车载信息娱乐系统无法实现手机系统提供的映射功能的问题,未造成原告实际驾驶人员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缺陷。因此,原告的主张不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之诉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追究被告之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熟耐素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阳

人民陪审员  蔡燕

人民陪审员  钱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