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田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兵1202民初54号 原告:田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大墙乡田家村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田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