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352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堡村华夏路东、楚河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261WC13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7-9月间,原告跟随被告在甘肃酒泉市玉门市工地干活,结束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3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徐州市铜山区,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故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禾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