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民初3881号
原告: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曾育红,系该设计院院长。
被告:蒋X,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
住所地:甘州区滨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万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苗承旭,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蒋万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2018年11月9日,原告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蒋万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对蒋万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00元。
审 判 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 丹
书 记 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