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837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8607856B,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盛峰村。
法定代表人:戴卫刚,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仁昌,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48201911,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苏锡路568号。
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35元,由原告无锡市远通气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