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234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无锡东绛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金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7234号
原告: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6949929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魏银琛。
被告:无锡东绛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250033139T,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苏锡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谈玉琴。
被告:无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48201911,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联合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谈玉琴。
原告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东绛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5091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011元,由无锡中舜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 民
书 记 员  程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