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238无锡市银星五金件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7238号
原告:无锡市银星五金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2498195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锦祁路)。
法定代表人:濮志杰。
被告:无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48201911,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联合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谈玉琴。
原告无锡市银星五金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无锡市银星五金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银星五金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银星五金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3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503元,由无锡市银星五金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 民
书 记 员  程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