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1662号
原告:深圳蓝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片区森阳电子科技园厂房一栋1301。
法定代表人:梁伦发,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153447号关于第486769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6月3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7月1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11月26日。
被诉决定认定:第48676908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具有特殊内涵及显著性,与第1276368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于2021年9月13日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三、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与大量推广宣传,已与原告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认可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于2021年9月13日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其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1年9月13日第1759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公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的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53447号关于第486769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深圳蓝信电气有限公司针对第48676908号图形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蓝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人 民 陪 审 员 姚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李美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姚俐衡
书 记 员 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