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民初214号
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国家农业科技园中岭村创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曹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浪,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裕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仙彭大道(彭场市民之家)。
法定代表人:马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曹裕迪,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湖北卯金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邵台村。
法定代表人:曹星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裕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曹裕迪、湖北卯金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显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