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

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江西田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894号
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国家农业科技园中岭村创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曹裕迪,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田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大道以北、西城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金金,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田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38元,由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桃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简 蕾
书 记 员 钱 辰